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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87号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9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18日移送案卷,本院于同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吕**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甄**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月7日下午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蒋*,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能发,被上诉人彭**、陈**、陈**、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认定应给付预领款的余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原审法院未将追加当事人以及转换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上诉人,属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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