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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有限公司与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头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将案卷移送本院。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唐**参加审判,于2014年11月20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汕头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圣廷,被上诉人欧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欧*要求上诉人汕头市**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程款,但对于工程款的具体结算金额,欧*没有提供结算书的原件及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而上诉人汕头市**有限公司对该事实又予以否认,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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