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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唐*与唐**、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唐*与被申请人唐**、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李**、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被申请人。请求法院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讨论认为,本案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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