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州市**有限公司与江华瑶**安装公司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州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2014年12月1日,原审法院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上午在本院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永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被上诉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永州市**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