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永州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2014年12月1日,原审法院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上午在本院第七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永州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被上诉人**筑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永州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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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