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程公司诉被告长**限公司及被告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程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州**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87元,减半收取29,643元,由原告永州**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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