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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张**、李**与被上诉人廖**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九日作出的(2013)永冷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9日向永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与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明楚,被上诉人廖**、张**、严**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邓**,原审第三人永州市冷**生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钱华**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3)永冷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8元,退还上诉人张**、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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