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XX诉被告唐XX、卢XX、邓XX、毛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XX担任记录。原告罗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唐XX的委托代理人龙XX、被告卢XX的委托代理人易达、被告邓XX、毛XX的委托代理人荣X及被告毛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XX与被告邓XX、毛XX达成了一致意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XX、毛XX给付原告罗XX土石方工程款人民币XX元整,本案原告罗XX与被告邓XX、毛XX纠纷就此结清;
二、上述款项在本协议签字后三日内被告邓**、毛XX支付原告罗XXXX元,余款XX元于2012年元月十五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三、如被告邓XX、毛XX不按约定期限付款,则应支付原告罗XX违约金XX元。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被告邓XX、毛XX承担XX元,原告罗XX承担XX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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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