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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登光与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登光与被告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6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登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康**、被告委托代理人邱海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工程合同签订时间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2009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合同书》。

二、工程位置和名称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工程位置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上星村新二村,工程名称为深圳市沙井街道泰富华庭商住楼。

三、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双方约定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为单价包干,工程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

四、合同约定的工期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约定工期为450天。

五、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

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合同书》中约定:主体工程施工到六层首付人民币500万元,主体封顶再付人民币500万元;全部工程做完付总工程量的80%的款项,待验收合格后余下款项希望在两年内付清,视楼盘实际销售情况而定。余款中2%作维修保证金,两年内付清。

六、双方约定的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或利息

原告主张双方曾经口头约定如果拖欠工程款就给付十倍的违约金,但是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主张双方未约定工程款违约金或利息。

七、涉案工程开工日期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涉案工程于2009年7月6日开工。

八、涉案工程完工日期

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日完工。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完工。

九、涉案工程交付日期

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日交付。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了,但被告对交付日期未提出明确主张。

十、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

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于2011年12月中旬通过了竣工验收,原告提交了《协议书》证明其该主张。被告主张涉案工程没有通过竣工验收,且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并不能说明涉案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

十一、工程结算日期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双方于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结算,并在《沙井泰富华庭工程结算单》中签字确认。

十二、工程结算总额

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2011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7,126,271元。

十三、拖欠工程款数额

原、被告于2013年1月25日签订《协议书》,相关内容约定如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30万,其中被告应当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5万,剩余欠款人民币165万分八期归还。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5万,剩余款项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65万元及利息。

十四、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

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合同书》第十八条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监理工程师、村委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解决”。另,被告在首次开庭前以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方式,以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建筑合同书》。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已经在《建筑合同书》约定,双方就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在监理工程师、村委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深圳**员会解决。本院认为,双方关于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受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书》的效力的影响,双方就争议解决方法达成的上述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属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即属于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情形,且被告在首次庭审前以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为由提出抗辩,并提交了《建筑合同书》,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告应当向深圳**员会申请仲裁。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向登光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向登光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曾**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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