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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吴**,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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