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郭**与佛山市南**工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佛山市**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盈**公司,广东**限公司与佛山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罗**、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佛山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吉**有限公司与旭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邝**,湖南**限公司,湖南**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梁**,李**,黄**,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梁**,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