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正诉被告郑**、佛山市三**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正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正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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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