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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高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高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52元,由原告佛山**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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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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