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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五**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司)诉被告中山市**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被告荣**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合并审理,由审判员向良平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五**司法定代表人丁*,被告荣**司委托代理人王*、魏*到庭参加诉讼。后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五**司法定代表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告荣**司委托代理人王*、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五**司诉称:被告因开发建设需要于2013年1月向原告签订了《檀香山别墅车库门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13年2月前根据甲方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本合同六栋别墅的六樘车库门的安装工程,并于2013年5月23日通过被告方的验收。但被告荣*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款项,至今分文未付,严重侵犯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被告方要求原告合同外的两次调试,原告也给予了配合。原告多次催促工程款,被告以u0026ldquo;资金紧张,下月给u0026rdquo;、u0026ldquo;支付35000元可不可以u0026rdquo;、u0026ldquo;给15000块你们拆走吧u0026rdquo;等各种理由推托。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5月23日验收通过之日起按每逾期一日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一计算至2014年7月7日,共计39900u0026times;409u0026times;0.01u003d163191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五**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檀香山别墅车库工程施工合同》;2、三乡檀香山别墅车库门报价表;3、工程验收报告;4、邮件图片5张;5、证人周某某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

被告荣**司辩称:原告施工车库门没有施工合格,达不到质量标准,支付工程款条件没有成就,原告诉请违约金达到年利率的360%,显著过高,依法应该予以调整。

被告荣**司反诉称:2013年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檀香山别墅车库门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制作安装被告开发建设的檀香山别墅其中六栋的车库门。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依合同约定提交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亦未按施工现场的其他已安装好的车库门样板进行设计、制作,而是贪图便利,直接将成品拉到现场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被告才发现,原告制作的别墅车库门卷闸末端竟然与车库顶部存在20-30厘米左右的距离,直接导致这些车库的层高降低了20-30厘米,较高的越野车型、商务车型根本无法进入,严重影响了被告对这些别墅的销售。发现问题后,被告不予以进行验收,并要求原告整改修理,原告亦进行了两次调试,但却没有解决该问题,涉案的车库门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至今不能正常使用。被告认为,原告的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正常使用标准,严重影响了反诉人对涉案房产的正常销售,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原告对合同约定的六栋别墅的车库门重新制作安装,所有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荣**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照片5份;2、涉案房屋备案情况。

原**公司对被告的反诉辩称:1、被告陈述产品质量不合格,我方有荣**司的员工签字确认验收产品的验收报告,遥控器及钥匙都交付给荣**司,均验收合格。2、反诉陈述产品贪图便利,降低20厘米问题,是被告选择车库门,是滑板的,车库门的款式就是在室内降低20厘米,荣**司选择时是经过充分考虑才选择这种车库门的。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原告按合同办事,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要求重做没有道理。被告没有对其请求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原告五**司作承包方(简称乙方),被告荣**司作发包方(简称甲方),签订《檀香山别墅车库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檀香山别墅车库门制安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竣工验收时本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及甲方认可的最佳效果,本工程总价暂定为39900元,工程量按《三乡檀香山别墅车库门工程量报价清单》,工程完工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甲方在接到报告后三天内进行验收。工程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甲乙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工程验收通过之日。甲方审核乙方施工方案,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将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甲方工程部,甲方工程部在接到符合要求的报告后七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甲方开工令中指定时间开始安装。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或中途毁约的,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一的违约金。所附的《三乡檀香山别墅车库门报价表》约定了28#、33#、34#、66#、67#、69#号户型的宽度、高度、每门面积,总价39900元,备注注明门板要比门洞宽150毫米。2013年5月23日,被告荣**司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名称:28#、33#、34#、66#、69#别墅车库门工程,施工单位:五**司,建设单位工程部意见为:符合合同要求材质,电动、手动开启灵活,签周某某名。建设单位物业部、销售部意见为:验收合格,自动、手动使用正常,签萧世芳名。另写明该车库门与原车库门款式有异,安装后车库层高降低了20厘米左右,可能会影响较高车型的使用,经检验自动、手动使用功能正常,签陈连怀名。报告加盖荣**司公章。

证人周某某出庭作证,证人为被告公司的电气工程师,任职时间为2012年8月4日至2014年4月27日,负责原告车库门工程,证人知道卷帘门会降低车库层高,其对于对车辆的影响没有太细致的考虑,不超过2米的高度的车是可以进入的,实际验收时测量的高度为1.97-2.05米,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会令较高车高的车不能进入车库,但当时其用东风风行的车型试过开进去。验收时其已将车库实际情况告知郑丽球,但没有明确是否同意。验收单上盖章的地方都有提出曾高降低会影响较高车型使用,但其并没有进一步处理,认为没有影响。考虑的最低层高为2米,只有一个门是少于2米的。印章是公司盖的。

审理过程中,法庭对现场进行勘验,随机察看安装门的情况,其中一处门原净高2.3米,现净高2.02米,门顶占用空间270毫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完成安装门的义务,被告荣**司应支付工程款。被告欠款不付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负违约责任,应立即支付工程款39900元,并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应从2013年5月23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之一起计算,原告计算至2014年7月7日为163191元,该数额远远超过了本金的30%,依法应予核减,酌按本金39900元的30%计为11970元。合同中u0026ldquo;甲方认可的最佳效果u0026rdquo;标准不明,没有关于装门后层高2米的约定,且被告已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印章,应视为验收合格,故对被告关于原告安装的门不合格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州市**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9900元;

二、被告中山市**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州市**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1970元;

上述两项,合计518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山市**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被告中山市**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反诉原告中山市**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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