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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盈**限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司)与被告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司)、第三人重庆**医院(以下简称三**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3月30日、4月7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盈**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禾**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三**院的委托代理人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盈**司诉称,原告与禾**司于2004年6月20日签订《重庆市**有限公司综合楼及场坪承建协议书》,约定将土建场坪工程发包给原告。之后,该工程更名为“三**医院百安分院二期工程”。2007年8月19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该工程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1713700元并按约定完成了两份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经双方结算,主体工程结算价为17830921.67元,场坪工程结算价为1350287.83元。施工期间,因被告原因造成多次停工,经双方核算造成停工损失1525160元。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13220173元,现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5961036.50元、停工损失1525160元、保证金1713000元,共计9199196.5元,从2010年6月2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确认原告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禾**司辩称,原告所称属实,由于我公司与三**院进行联建,而此前盈**司已经进场对我公司发包的综合楼工程进行了施工。为了确保盈**司能够继续承建工程,经双方协商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竞标,但是双方对工程价款另有约定,并不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三**院也按照联建协议的约定在中标备案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是该合同仅仅用于备案,各方当事人自己并不持有。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三**院任意提出修改设计,但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导致工程实际上并不能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且由于工期拖延,各类费用大增,我方为了满足三**院的要求,在其口头承诺解决工程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将工程交付给三**院,但是三**院应当解决有关工程建设的债务。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

第三人三**院辩称,我方只与禾**司之间存在联建协议,此后采用购买禾**司房屋的方式履行合同,与盈**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限于完善工程建设手续所用,并不能代表我方与盈**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对工程款、停工损失、保证金等债务不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原被告均主张中标备案合同无效,可以按照其实际履行合同处理。由于建设工程系用于公益事业,且工程实际已经竣工,按照合同约定也早已超过约定的竣工时间,不符合六个月内主张权利的法律规定;第三人已经根据房屋买卖协议支付完毕购房款,且房屋经原告方同意,交付给被告禾**司后,再交付给第三人,原告已经丧失优先权,因此原告对建设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0日禾**司与重庆市**程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4日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名称变更为盈**司)签订了《重庆市**有限公司综合楼及场坪承建协议书》,约定禾**司将其位于万州区百安坝6组的重庆市**有限公司综合楼及场坪工程的土建、水电、场坪土石方发包给盈**司,工程造价预计为1200万元左右,场坪土石方按照75元/平方米计算,综合楼土建、水电按实结算,按照渝发(1999)68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结算,综合楼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电气按三类工程取费;场坪土石方工程完成50%后支付工程款30万元,余款待场坪工程完工决算后一次性付清;综合楼土建、水电工程在基础完工后支付总价的20%,主体完工后支付40%,竣工后支付20%,余款在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盈**司进场施工,对场坪工程基本完成。2005年禾**司取得位于万州区百安坝6组6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土地用途为移民迁建办公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2006年9月10日禾**司与三**院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禾**司位于万州区百安6组9.5亩土地,采取禾**司出土地和部分开发资金并负责项目施工,三**院出部分开发资金,负责项目监督的形式,联合开发“重庆**医院五桥百安分院二期工程”项目;出资比例按照禾**司60%(含土地),三**院占40%,工程规模17960.77平方米,按照渝(99)定额和《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工程量和材料计价,按照三级工程C类取费;禾**司投资约1200万元,三**院投资800万元;为最大限度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工程建设、验收、过户等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税费,均由三**院负责办理和缴纳或以三**院名义办理和缴纳,获得减免的税费,在工程总价款中作相应扣减;项目建设期限为18个月;1号楼(建筑面积5636.2平方米)归三**院所有,2号楼(建筑面积12324.55平方米)归禾**司所有;三**院于施工单位进场十日内支付禾**司投资款总额的30%,基础完成后支付20%;1号楼主体完工后支付20%,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余款,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在办理完房产手续后十日内支付。

2006年10月12日禾**司与三**院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禾**司将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6组的“重庆**医院五桥百安分院二期工程项目”整体,建筑面积17960.77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三**院,房屋用途为:医疗、会展中心(不含附属工程);价格按总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会展中心为5896.9平方米,售价每平方米1400元,价额为8255660元,康复楼面积11775平方米,售价为每平方米980元,价额为11539500元,合计总额为19795160元;施工单位进场十日内支付房屋总额的30%,基础完成后支付20%,主体修建到第三层后支付20%,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0日内将房屋交付买受方使用,出卖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综合验收手续后,买受方向出卖方支付20%,交付两证时支付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日内支付;交房标准中分别对会展中心、康复楼的房屋基础(含场坪)、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等进行了约定。

2007年1月12日禾**司与三**院共同向重庆**设委员会提出减免建设工程配套费的申请,重庆**设委员会3月27日发出城市建设规费缴费通知书,通知明确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减半收取后为359214元,规划综合服务费收取80823.38元,该费用实际于4月23日缴纳。1月24日禾**司与三**院向重庆市万州区卫生局作出情况说明,表示决定将禾**司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6组9.5亩土地用于联合开发建设医疗学术会议中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将整体转让于三**院。3月1日禾**司与三**院共同申请联合修建重庆**医院五桥百安分院二期工程项目,3月14日重庆市万州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通知禾**司、三**院建设重庆**医院五桥百安分院二期工程项目,禾**司与三**院为共同的项目业主,其中招标核准为:招标范围为设计、监理、施工,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4月27日禾**司办理了重庆**医院五桥百安分院二期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为禾**司。

由于盈**司已经进场施工,为了保证其能够继续承建工程,禾**司与盈**司协商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排除其他竞标单位中标。2007年8月17日经过招投标,禾**司、三**院与盈**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中标备案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三**医院五桥百安分院二期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为689.98万元,开工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9月28日,工期400天。该合同向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8月19日禾**司与盈**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实际履行合同),与中标并备案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1、三**院并未作为发包人签字;2、工期仍然为400天,但是开工日期为以开工报告为准,没有明确的竣工日期;3、合同价款暂定为689.98万元;中标备案合同仅有中华**建设部、国家**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一部分即“协议书”,而实际履行合同另有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等;4、实际履行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特别约定:执行定额采用渝建发(19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0年《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重庆市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结算,取费标准1号楼按三类工程取费、2号楼土建按二类工程取费、电气按三类工程取费、给排水按二类工程取费,材料价格按《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城区南岸材料施工期间平均价格及2006年版《重庆市万州区安装、装饰工程常用材料价格表》执行,人工费按《渝东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4月公布的市场价进行调整;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如无质量问题,质量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2007年9月11日禾**司与盈**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另约定保证金在主体完工后退还5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星期内一次性付清。同日盈**司向禾**司交付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并以借款方式支付21.3万元。

盈**司进场施工后,2008年5月29日禾**司、盈**司、监理单位经召开会议,确定主体工程于2008年5月28日通过主体验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应付工程进度款为1558万元,实际支付762万元,拖欠796万元,由于业主(禾**司)资金紧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非常困难,因此一致同意于2008年5月29日停工。2009年1月禾**司与盈**司就停工损失工程量进行签证确认。2月10日盈**司提出停工补偿申请,主张停工期240天,要求恢复材料设备、工资、水电费等共计152.516万元。2009年工程经复工后完工,但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盈**司制作了场坪工程结算书、主体工程结算书,并于2010年6月25日送达禾**司,主张场坪工程款为1350287.83元,主体工程结算价为17830921.67元。合同履行期间,禾**司支付盈**司工程款751000元,盈**司转付禾**司3220798元,三峡医院代禾**司支付盈**司16256000元,盈**司实际收到工程款13220173元。

三**院向本院起诉禾**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和解,三**院向本院申请撤诉。2011年1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协议》,约定:三**院2011年1月25日前预付禾**司300万元,由三**院代付给建筑公司;禾**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次日将房屋和全部资料移交给三**院;房屋交接后所涉及该基础上的债务由禾**司处理,与三**院无关;禾**司在两个月内将决算资料提交法院;涉及该基础上的综合验收事宜,由禾**司完成(除环保、消防、绿化外)。2011年1月25日盈**司向三**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按照三**院与禾**司签订的《房屋移交协议书》,将房屋通过禾**司移交给三**院,在收到三**院转交的工程款后,移交全部建房资料,付清全部民工工资,保证三**院在使用移交房屋时,不受盈**司对外的其他债务的债权人的任何干扰,盈**司对外债务与三**院无关,积极配合三**院与禾**司完善该工程的相关工作。各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了房屋交付及工程款支付,但并未完成施工资料交付及综合验收。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有限公司综合楼及场坪承建协议书》、《联合开发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减免建设工程配套费的申请、城市建设规费缴费通知书、工程保证金收款收据、场坪工程结算书、主体工程结算书、《房屋交接协议》、《承诺书》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项目虽经招投标程序发包,但在2007年8月17日招投标确认书及中标通知书确定中标人之前,禾**司与盈**司为了保障盈**司中标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并确定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排除其他竞标人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由于中标备案合同签订之前,盈**司已经实际履行部分《重庆市**有限公司综合楼及场坪承建协议书》,盈**司本案中主张的部分工程款不属于中标备案合同及实际履行合同的范围;禾**司虽然与三**院订立联建协议在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后,但是为了减免税费,仍然采用联合开发的名义开展工程招投标及建设,该行为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三**院作为发包人与禾**司共同发包工程,其目的仅仅限于完善工程建设报批相关手续,并非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方盈**司本案中也明确表示不向三**院主张其履行中标备案合同的合同义务,禾**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也已经远超中标备案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款,三**院对此明确知晓,因此中标备案合同并非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同时,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方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延误工期期间,材料、人工费等价格大幅度上涨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继续按照中标备案合同结算将显失公平;禾**司作为被告,对于原告盈**司主张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确定支付工程款、赔偿停工损失、返还保证金及其利息的主张予以认可,第三人三**院对此亦无异议,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盈**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对此综合评判如下:

裁判结果

《最**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讼争建设工程实际履行期限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且由于不可完全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完善竣工验收手续,发包方一直不予配合办理结算;同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限于提起诉讼方式进行主张,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认可。因此,三**院抗辩称承包人主张权利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建设工程规划用途为医疗及会展中心,二者系整体性规划设计用于医疗事业,其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同时,2011年1月18日三**院与禾**司签订《房屋交接协议》,2011年1月25日盈**司向三**院出具承诺书,同意按照《房屋交接协议》履行。《房屋交接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交接后所涉及该基础上的债务由禾**司处理,与三**院无关。2011年1月25日盈**司向三**院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保证三**院在使用移交房屋时,不受盈**司对外的其他债务的债权人的任何干扰,盈**司对外债务与三**院无关。三**院在已经超额支付禾**司购买房屋价款的基础上为了接收购买的房屋,自愿继续多支付购房款(交付相关施工单位工程款)300万元,其目的在于占有、使用房屋不再受禾**司及其债权人的任何干扰,盈**司对此基础明确表示予以认可,同时其承诺盈**司对外债务与三**院无关,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盈**司自身对于三**院的相关权利(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内)已经明确表示予以放弃。盈**司在接受三**院支付的相关工程款后,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于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盈**限公司工程款5961036.50元、保证金1713000元、停工损失1525160元,共计9199196.5元,并赔偿其资金占用损失(从2010年6月26日起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盈**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96元,由被告重**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费,未按规定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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