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天**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重庆天**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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