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限公司、反诉原告重庆中**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限公司、反诉原告重庆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重庆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中**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重庆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716元,减半收取7858元,由重庆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