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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公司与重庆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工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重庆市**工程公司已经向重庆**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也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javascript:SLC(78895,0)﹥〉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javascript:SLC(78895,0)﹥第二十一条﹤javascript:SLC(78895,21)﹥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重庆**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javascript:SLC(78895,0)﹥〉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1740.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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