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希望重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