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书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82元,减半收取47641元,由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