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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皮远义、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皮远义、原审被告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董**申请再审称:1、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原一、二审法院未合理审查该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而且在判决结论中将案由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辩论权利,而且审理范围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申请人虽然于2012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借款;其次,上述借条本身与建设工程无任何关系,也不涉及工程的结算情况。3、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并未审查合同的效力,其次,原审法院并未审查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适用借款的相关规定判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董**提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经查,虽然被申请人在原审起诉时主张与申请人系借款法律关系,但经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后发现本案双方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及时变更了本案的案由,并审查了双方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对申请人提出上述申请理由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董**提出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12年1月20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实为申请人所欠付的工程款,从该《借条》的内容和形式上看,申请人董**除了对借款金额确定外,还对还款时间、资金利息、担保物及保密事项等内容作了具体、详尽的承诺,该借条并不仅仅反映借款的事实,还有还款义务的约定,再结合被申请人皮远义所提供的《借条》、《施工合同》、其支付保证金的依据、董**偿还部分款项的依据可以充分证明该借条明显是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后形成的,故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董**拖欠被申请人皮远义工程款的事实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理由亦不予采纳。另外,申请人提出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经查,虽然被申请人皮远义不具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资质,其与申请人董**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因本案申请人董**向被申请人皮远义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对双方工程款的结算结果进行了确认,故原一、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持被申请人皮远义的主张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董**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董**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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