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张*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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