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与张**,夏**,重庆市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8元,减半收取6294元,由原告王**负担。(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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