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酉法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重庆隆**有限公司支付刘**工程款50000元,退还刘**保证金5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金额100000元,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支付到刘**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卡号:6222003100101185436)。若未按时支付,由重庆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
二、刘**自愿放弃与本案工程有关的其他一切权利;重庆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向刘**主张与本案工程有关的一切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775元,鉴定费10000元,由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75元,减半收取3887.5元,由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