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重庆坤**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坤**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3190398元;2、判令被告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600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质量保证金1230650.69元。以上合计5021048.69元。原告在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使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但是由于变更后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本院受理案件标的范围,需移交给重庆**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重庆**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