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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限公司与重庆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6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长**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长**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长**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即施工行为地为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仅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未明确管辖法院,属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重庆长**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巴南区。因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重庆长**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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