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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限公司与重庆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限公司对(2013)南法民初字第10254号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合同系重庆**限公司一分公司签订并履行。一分公司注销后重庆麒**限公司并未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重庆**限公司一分公司虽已注销,合同相对方诉请设立该分公司的重庆**限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故上诉人重庆**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一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挂靠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地点为重庆市南坪旧车市场附近,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南岸区。因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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