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江**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津法民初字第05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江**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江**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江**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