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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富**任公司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富**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5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富**任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富**任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富**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5元,减半收取7477.5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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