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富**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5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富**任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富**任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重庆富**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5元,减半收取7477.5元,由上诉人**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