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有限公司因与四川省**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刁*,被上诉人泸州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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