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泸天化弘旭**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弘**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建司)、一审被告泸州泸天化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泸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泸**建司、泸天化建**司和泸**旭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泸天化建**司、泸**旭公司已经向泸**建司履行了X万(未分款项明细),其余款项分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