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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弘旭**限公司与四川省**工程公司、泸州泸**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泸天化弘旭**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弘**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建司)、一审被告泸州泸天化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泸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泸**建司、泸天化建**司和泸**旭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泸天化建**司、泸**旭公司已经向泸**建司履行了X万(未分款项明细),其余款项分期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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