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四川公**有限公司、四川公**有限公司公路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团)、一审被告四川公**有限公司公路三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当时的事实真相,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冲突和矛盾。1.实体不清,郭**与路**团按(2008)定额结算工程价款是双方一致的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一、二审判决不支持郭**的窝工、停工损失与判决查明的事实矛盾,郭**现提供路**团当时做出的人工及机械台班的每天损失依据。在具体的损失金额上,郭**也提供了充分的依据,而路**团并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即使不按郭**提供的损失金额,根据已有鉴定结论中相应机械台班的结算情况也可算出,对窝工、停工的损失不判给郭**分文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全面、不准确,适用法律有误。1.判决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2.郭**主张的窝工、停工的损失有充分证据证明,而判决书不予支持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官行使释明权时不妥当、不明确,程序不合法。(三)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导致判决结果对郭**不公正。1.郭**的窝工、停工损失依法还有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官运用法律规定的释明权有误。2.二审开庭草率了事,几乎没有法庭辩论。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郭**已完工程工程款计算标准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分别按公路工程(2008)预算定额、路**团中标的综合单价及郭**缴纳9%管理费的标准计算郭**已完工程的工程款。郭**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2008)预算定额计价,路**团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郭**缴纳9%的管理费计价。郭**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应按路**团中标的综合单价计价。郭**、路桥三分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是否约定计价标准及何种计价标准,故对双方分别主张的(2008)预算定额、郭**缴纳9%管理费的计价标准,均不予采信。因此,二审法院按路**团中标的综合单价计算郭**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是正确的,也充分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郭**申请再审要求按(2008)预算定额计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郭**主张的窝工损失是否成立及是否应由路**团承担的问题。虽然郭**及路桥三分公司均确认郭**承建的一工区存在无法正常施工、机械人员闲置的事实,但双方并未对窝工的时间、损失及责任承担等形成签证,且郭**主张的窝工损失均系其单方形成,也无相应支付证据,经一审法院释*后,郭**仍坚持不予鉴定,二审中,郭**也未重新申请鉴定。申请再审时,郭**申请了鉴定,但在一审中郭**经法院释*,已经明确放弃了鉴定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

(三)一、二审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郭**主张一、二审审理程序违法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