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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有限公司因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人民法院(2013)川凉中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796元,减半收取35898元,由福建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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