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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等与天全县**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因与天全县**有限公司、四川天**限公司、大唐雅**限公司、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雅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吴**、四川省**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向二上诉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吴**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减免诉讼费用申请书,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暂缓缴纳诉讼费用申请书,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向二上诉人发出通知,决定对二上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并告知二上诉人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5736.77元。吴**于2014年9月15日签收该缴费通知,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签收该缴费通知。经审查,吴**、四川省**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吴**、四川省**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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