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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四川省宜**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肖**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2)宜民终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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