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成都兴**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宣云辉、一审被告成都富**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川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成都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