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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28日,原告成**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成都**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成都**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934.97元,减半收取71467.48元,由成都**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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