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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限公司与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四川**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以被告的所在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均在内江市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四川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5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故被告四川**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四川省**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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