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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庆蓝**限公司,重庆市**工程公司,赵贵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有限公司、重庆市**工程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重庆蓝**限公司、重庆市**工程公司、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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