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重**有限公司、重庆市**工程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重庆蓝**限公司、重庆市**工程公司、赵**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1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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