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迪源**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迪源**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迪源**限公司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迪源**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迪源**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9元,减半收取9594.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