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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源**限公司与四川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迪源**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科**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4)锦江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迪源**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迪源**限公司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迪源**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迪源**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9元,减半收取9594.5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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