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与四川**限公司、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章**与被告四川**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公司)、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新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范围,本案应由四川**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本院认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成都**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及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涉外、涉港、澳、台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并未超过本院级别管辖范围,应由本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四川**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