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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四川大**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工程公司对以下案件事实无异议,2005年12月5日,四川大**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成都**工程公司修建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大地?新光华广场”A区3号楼。合同签订后,成都**工程公司按约进行了工程施工,目前该工程已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成都**工程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四川大**限责任公司交纳了4u0026nbsp000u0026nbsp000元履约保证金,截止2009年6月30日,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已向成都**工程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3u0026nbsp000u0026nbsp000元,尚有1u0026nbsp000u0026nbsp000元履约保证金未退还。

审理中,经四川大**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工程公司对帐确认,成都**工程公司施工的“大地?新光华广场”A区3号楼工程结算金额为50u0026nbsp674u0026nbsp342元,已付工程款为35u0026nbsp344u0026nbsp524.9元,扣留质保金2u0026nbsp533u0026nbsp717元后,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应向成都**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2u0026nbsp796u0026nbsp100.1元。

同时双方均认可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计算该工程的质保期,并按照2005年12月5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在质保期届满后的十日内退还工程质保金。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应向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2u0026nbsp796u0026nbsp100.1元,履约保证金1u0026nbsp000u0026nbsp000元,共计13u0026nbsp796u0026nbsp100.1元;

上述款项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工程公司支付6u0026nbsp000u0026nbsp000元;

2009年7月25日前,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工程公司支付1u0026nbsp000u0026nbsp000元;

2009年8月25日前,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工程公司支付2u0026nbsp150u0026nbsp000元;

2009年9月25日前,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工程公司支付1u0026nbsp150u0026nbsp000元;

2009年10月31日前,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工程公司支付1u0026nbsp150u0026nbsp000元;

2009年11月30日前,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工程公司支付1u0026nbsp150u0026nbsp000元;

2009年12月20日前,四川大**限责任公司向成都**工程公司支付1u0026nbsp196u0026nbsp100.1元。

如四川大**限责任公司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向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应从第一次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

二、四川大**限公司和贾*对四川大**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u0026nbsp577.5元,减半收取100u0026nbsp788.75元,保全费5u0026nbsp000元,共计105u0026nbsp788.75元,由成都**工程公司负担52u0026nbsp894.75元。由四川大**限责任公司负担52u0026nbsp89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杜u0026nbsp渝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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