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宏**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9)锦江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宏**限责任公司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李u0026nbsp黎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