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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玉**限公司与成都桂**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桂**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08)新都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都桂**任公司在二审中针对一审采信的鉴定书提供新的鉴定资料,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08)新都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李u0026nbsp黎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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