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天**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天**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天**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u0026nbsp600元,减半收取1u0026nbsp800元,由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张u0026nbsp俊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