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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四川天**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天**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天**限公司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天**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天**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u0026nbsp600元,减半收取1u0026nbsp800元,由上诉人**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张u0026nbsp俊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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