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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