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成都天**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天**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由成都天**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庆新**限公司与成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桂**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林丙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粤源**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华**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某某与四川**限公司、四川省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成都市**有限公司、成都九**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四川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成都明**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有限公司与四川良和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正科**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远**限公司、成都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