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限公司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4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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