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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成都中**发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成都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成都中**发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成都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认为存有与被告进行和解的可能,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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