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成都中**发总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成都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认为存有与被告进行和解的可能,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