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诉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同安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认为存有与被告进行和解的可能,于201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3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