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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成都市**程有限公司、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诉被告成都市**程有限公司、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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