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诉被告成都市**程有限公司、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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